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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捷股份虚假陈述维权热点问题解答
杨兆全 发表于 2008-7-22 15:18:00
 

中捷股份虚假陈述维权热点问题解答

 

一、中捷股份虚假陈述的表现有哪些?

(一)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报告义务。

(二)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违规占用资金。

二、维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三、属于哪个法院管辖?

四、哪些投资者可以提起虚假陈述索赔诉讼?

五、如何办理委托手续?.

 

一、中捷股份虚假陈述的表现有哪些?

     2008年7月1日,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捷股份、代码002021)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08]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中国证监会对中捷股份的调查、审理已终结。经查明,中捷股份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一)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报告义务。

    (二)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06年中期报告、2006年年度报告、2007年中期报告虚假记载。因此,依据《证券法》第193条,中国证监会决定:1、对中捷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2、对中捷股份原公司董事长蔡开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3、对中捷股份原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唐为斌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同日,中捷股份还公告,中捷股份股东、原公司董事长蔡开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指出,中国证监会决定:认定蔡开坚为市场禁入者,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违规占用资金。

    其前的2008年4月22日,中捷股份发布《关于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规占用资金导致中捷股份可能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内称,4月16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的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蔡开坚向有关监管部门汇报了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的违规事实,称其在未经任何审批程序及公司董事会不知情的情况下,自2006年起指示相关人员多次直接或间接向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划拨资金,相应资金月平均占用额约2亿元。4月18日,公司接到浙江证监局“浙调查通字0801号”立案查通知书。4月30日,中捷股份发布《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截止2008年4月21日,大股东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经直接或间接归还所占用公司的全部款项,故未计提坏帐准备,因此对上年度的经营成果无影响。

    2008年5月16日,中捷股份发布《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致歉公告》,称因被查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而未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中捷股份、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蔡开坚、唐为斌等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给独立董事及有关高管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5月26日,中捷股份举行致歉说明会向股东道歉,这在A股市场上还是第一次。5月27日,公司公告称,蔡开坚等公司及独立董事余明阳、姚海峰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6月17日,中捷股份发布《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二、维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捷股份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虚假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凡是权益受到损害的中捷股份投资者都可以委托律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也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民事赔偿第一案。

    三、属于哪个法院管辖?

    中捷股份公司地址为浙江省玉环县,按照《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管辖法院应为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哪些投资者可以提起虚假陈述索赔诉讼?

    投资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能起诉:在2008年4月22日前买入,且在在4月22日没有卖出的部分,并且因为中捷股份的虚假陈述遭受损失。

    中捷股份虚假陈述实施日:2006年8月23日至2007年8月31日,前者为中捷股份《2006年中报》公布日,后者为中捷股份《2007年中报》公布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2008年4月22日,当日中捷股份发布《关于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规占用资金导致中捷股份可能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

    基准日:2008年5月13日,从揭露日开始至该日,中捷股份股票累计成交量达到并超过其可流通部分的100%。

    基准价:9.153元/股。

    五、如何办理委托手续?

请将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中捷股份股票的对帐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注明联系方式邮寄或者传真至: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1号国宾写字楼308室  杨兆全律师收 

邮编:100037。

联系电话:010-68004883,15810904183

传真:010-68006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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